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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6-06-21点击数:

为了有效保护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合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安徽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结合我校各实验室的工作性质,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范围

1、在实验室工作的教师(半年以上)、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人等;

2、在实验室工作的兼职人员(一年以上)。

二、个人劳保防护用品发放内容

工作服、工作大褂、毛巾、手套、肥皂、口罩、劳保鞋、劳保眼镜等。

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1、一类发放标准

岗位

发 放 内 容

材料

成型

工作服(套

/三年)

毛巾(条/半年)

肥皂(块/二个月)

手套(双/二个月)

口罩(只/二个月)

球鞋(双/三年)

金属

材料

焊 接

焊接防护眼镜(付/五年)

机械

加工

翻毛鞋(双/五年)

发动

机汽

建 工

翻毛鞋(双/五年)

建 材

2、二类发放标准

岗 位

发 放 内 容

化工、生物

白工作大褂(件/二年)

毛巾(条/半年)

肥皂(块/一个月)

手套(双/三个月)

口罩(只/一个月)

球鞋(双/三年)

3、三类发放标准

岗 位

发 放 内 容

一般实验室

各类机房语音室演示物理

工作大褂(件/二年)

毛巾(条/一年)

肥皂(块/二个月)

手套(双/二个月)

口罩(只/三个月)

四、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审核

符合享受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人员,由学院出具证明,实验室管理科根据岗位工种核定发放标准,并建立实验人员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标准登记卡。

五、劳动防护用品的领取

1、享受劳动防护用品人员,每学期以实验室为单位统一领取。

2、领取劳动防护用品时,须按领用标准填写领料单,并经实验室管理科审核、登记后,到科教服务中心领取。

3、科教服务中心须做好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情况的统计核算工作,按月将劳动防护用品领料单提交实验室管理科审核、结算。

六、其他规定

1、凡调出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自调出之日起停发劳动防护用品。

2、因病、因事请假超过二个月的人员,根据实际工作日减少劳动防护用品数量,对已领取的,将在下一学期扣发。

3、对特殊需要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不在发放标准内的),须办理申报审批手续。

4、劳动防护用品过期未领的不予补发,且下期领用时间须按当期领用时间计算。

5、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设备实验室处负责解释,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05年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