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等级和发放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6-06-21浏览次数:156


根据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营养保健范围
具有显著职业毒害、可能引起职业病和职业中毒并对营养有特殊需要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可以享受我校的营养保健。其范围包括:
1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
2
、接触化学、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及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
凡符合享受营养保健的工种,视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毒性大小、接触时间长短和损害健康的程度,划分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级别的营养保健。
二、营养保健等级
1
、接触放射线类工作: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三级。考虑到我校的实际情况,仅设乙级。
乙级:长期从事x光衍射研究和教学工作的直接上机者。
2
、接触化学、生物类有毒有害物质和物理致害因素类工作:营养保健分为甲、乙、丙、三级。
甲级:长期从事有机合成,高分子合成和金属有机化合物合成等研究,在实验或工艺中经常使用多种剧毒、高毒化学药品或大量使用多种中毒化学药品,并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 粉尘。
乙级:
1
、从事有机化学,高分子化学的实验课教学工作,使用剧毒、高毒化学药品并在工作中接触上述物质的有毒气体或粉尘者。
2
、长期从事核磁、发射光谱等研究或测试工作,在工作中经常使用接触有毒物质者。
3
、研制调试有害染料介质激光器或平均功率大于50w的大功率激光器的工作人员。
4
、专职从事电镜维护,操作,等离子切割,氩弧焊的工作人员。
丙级
1
、从事生物化学,无机化学,分析化学和物理化学等的研究和实验课教学工作,经常使用接触中、低毒化学药品者。
2
、从事质谱、吸收光谱、色谱的元素分析等方面的实验工作,经常使用接触有毒化学药品者。
3
、校级化学药品库以下、院级专职从事剧毒以下化学药品、化工原料的保管、分装及发放者。
4
、专职静电复印工和暗室洗相,在工作中接触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者。
5
、从事动植物组织切片工作,在制片染色过程中接触甲苯等有毒物质,或在电镜制片过程中接触锇酸等有毒物质者。
6
、平均功率小于50w的激光器的研制、调试工作人员。
7
、长期在大于90dB的噪声条件下工作的人员。
8
、经常在380C以上而热辐射强度达每分钟每平方厘米3卡以上的条件下工作的工种。如热处理及锻工铸工等。
9
、空调,冰箱等制冷设备的维修工。
三、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
1
、根据国家教委(88)教备局字008号文件关于各级保健食品数量的规定;参照合肥市兄弟院校营养保健津贴的发放标准,确定我校各类各等级保健津贴标准如下:



类别

级别

执行标准(/)

放射线类

24

化学、生物及物理致害因素类

24

20


16



2、在有毒有害环境(符合营养保健范围)中工作的实验室在岗工作人员;已连续在实验室工作半年以上的教师,可按每年10个月的标准享受营养保健津贴。
3
、凡连续事假1个月或连续病假超过3个月的人员,从超过之日起停发营养保健津贴。
4
、凡调离有害工种岗位的人员,从调离之日起,不再享受营养保证津贴;对从事放射性类的工作人员,在调离该岗位时,可按原级延发三个月营养保健津贴。
5
、同时从事两种以上可享受营养保健的工作时,只准享受其中一种。
.营养保健津贴的申领审批程序:
1.
审批:按已核定的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和等级,以学院为单位,到实验室管理科领取《实验室从事有害健康工种人员营养保健津贴申领审批表》,一式三份。由分管实验室副院长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于10月底交实验室管理科审核,11月报设备实验室处和人事处审批。
2.
发放:营养保健津贴每年发放一次,每年12月份领取全年营养津贴,根据已办理的审批表,在财务处领取保健营养津贴。
五、本规定自2005年起执行,原相关规定自行作废。 



                                                                                                               200511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