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工大政发〔2016〕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开放共享,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和《合肥工业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学校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通用性强且设备状态良好,经学校审定公布,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管理委员会由主管校长任组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和专家为成员,负责统筹和协调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为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组织实施工作;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成立相应的有偿使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统一规划,建立校、院两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实行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资源共享”;通过培训、引进等措施,建立技术操作熟练的专业化实验技术骨干队伍,提供高质量技术服务。
第五条 学校建立大型仪器设备信息发布、预约申请、共享服务、收费补贴、考核评价等有偿使用管理机制;通过共享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动态管理。
第三章 收费管理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使用实行有偿服务、科学定价、统一收费、合理分配,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服务,逐步实现以机养机。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分为校外价格和校内价格两种。面向社会服务按校外价格收取,面向校内师生服务按校内价格收取。
第八条 收费标准:
校外价格:国家主管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执行国家标准;没有统一定价的,参照市场价格或以下要素制定:
(一)设备折旧费;
(二)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耗材费;
(四)人工费;
(五)微额利润。
校内价格:按校外价格的50%收取,或参照以下要素制定:
(一)水、电、气、房屋占用费;
(二)实验耗材费;
(三)人工费;
(四)维修费。
第九条 收费标准的审定程序: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核算运行成本,结合市场调研,拟定收费标准,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标准申请表》,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备案后公布。
第十条 收入分配:
(一)50%用于设备日常运行费,包括水、电、气、房屋占用、耗材、日常维护等,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二)20%作为设备机组人员酬金,由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统一管理;
(三)20%归学校,其中5%为学校收取的管理费;15%主要用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日常维修、考核评价,共享平台建设、对外业务推广、交流、开发、培训等,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统一管理;
(四)10%作为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奖励经费,由管理委员会表彰奖励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 服务流程:
(一)仪器设备使用者通过网络或电话等形式预约,填写大型仪器设备预约使用申请表,经机组人员确认,以转账或刷卡的形式缴费后,按预约时间由机组人员或在机组人员指导下完成项目测试。
(二)会计服务中心设立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专用账户,大型仪器设备使用者缴费和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结算均通过专用账户管理,实现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
(三)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须经培训后上岗,确保大型仪器设备的完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否则将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和适当处罚。操作人员必须履行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的义务。
第四章 补贴管理
第十二条 为充分调动仪器设备占有者与使用者双方的积极性,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基金”(简称共享基金),每年纳入财务预算(具体数额根据年度实际运行情况确定),对实验项目测试、实验技术人员培训、新功能开发等予以补贴:
(一)75%的共享基金用于资助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服务。使用校、院两级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内大型仪器设备的我校科教人员和研究生,可按校内价格的50%缴费,不足部分由共享基金给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予以补贴。
(二)15%的共享基金用于大型仪器设备机组人员的培训提高。机组人员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操作技能培训申请表》,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同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后,予以专项支持。
(三)10%的共享基金用于支持大型仪器设备新功能开发。为鼓励开发大型仪器设备的新功能,扩大应用范围,提高利用率,科教人员和机组人员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新功能开发项目申请书》,经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审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评审后,予以专项支持。
第十三条 共享基金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会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和监督使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对共享基金的使用进行审核,会计服务中心负责统一核算,并定期向管理委员会汇报。
第十四条 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会计服务中心、仪器设备所在单位要共同加强对共享基金资助项目的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套取共享基金的行为,情节轻微者给予通报批评和教育,严重者停止开放基金资助并严肃处理。
第五章 考核评价
第十五条 学校对实行有偿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与开发、安全环境等。考核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六条 考核评价工作采取单位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纳入单位考核指标,并作为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的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有偿使用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自评考核工作:
(一)机组人员通过以大型仪器设备共享管理信息系统获取仪器设备使用运行的各项数据,填写《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年度考核评价表》;
(二)仪器设备所在单位的有偿使用领导小组对表中填写的各项数据,进行逐台逐项核实、评分,根据评价标准和等级评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三)各单位根据自评结果形成总结报告,并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四)将自评总结报告等材料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中心,作为学校考核评价依据。
第十八条 管理委员会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管理工作考核。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者,学校对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和机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不合格者,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应及时找出原因,限期整改;考核评价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学校将调拨给校内其它部门管理和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授权教务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