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5〕67号)、《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合工大政发〔2018〕220号)、《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合工大政发〔2017〕96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明确教学科研单位和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及其工作职责,确保实验人员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对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管理规定的学院、独立建制的校级实验平台(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依据本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并纳入学校及单位年度考核重要指标。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种类及其适用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对象:
(一)直接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当事人);
(二)实验室负责人(各单位教学实验中心、实验室负责人,科研基地负责人)、实验项目负责人(需在实验室开展实验活动的教学、教研项目负责人,科研项目课题组长)、实验用房责任人(负责该实验用房安全管理的人员);
(三)单位党政负责人、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及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的种类:
(一)书面检查。直接责任人以书面形式对违规行为做出检讨,包括违规事实、违规原因及整改措施;
(二)诫勉谈话。由特定主体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谈话及诫勉教育,指出其存在问题,督促其整改,帮助其吸取教训;
(三)通报批评。以一定形式将直接责任人的违规事实在学校或教学科研单位内予以公布;
(四)实验室封停。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封门,暂停一切实验活动;
(五)取消评优评奖、研究生招生等资格。取消直接责任人参与学校或教学科研单位相关评奖评优和研究生招生等资格,或取消违规单位参与学校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六)绩效扣除和经济赔偿。对直接责任人进行绩效扣除,扣除基数依次为:500元(第四级)、1000元(第三级)、2000元(第二级)、4000元(第一级),第1次违反规定按基数扣除,第2次违反规定按基数二倍扣除,第3次违反规定按基数四倍扣除(详见附件2:《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绩效扣除等级划分表》)。违规行为给学校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时,责令相关责任人(单位)赔偿损失;
(七)行政处分。处分种类及运用依照《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试行)》确定;
(八)司法追究。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以上责任追究的种类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五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项目负责人、实验用房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视情节对相关实验室进行封停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
(一)未按要求制定和张贴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
(二)未落实逐级实验室安全责任制或未签订安全责任书的;
(三)不服从或不配合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组及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或接到口头或书面整改通知,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未及时告知、组织、督促整改的;
(四)未配备必要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防护设施及设备的;
(五)未按规定储存、摆放实验室各类物品(包括危险化学品、高压气瓶、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病原微生物、危险废弃物等),造成安全隐患的;
(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
(七)未定期检修和维护实验室安全设施及相关仪器设备的;
(八)未履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或不接受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的;
(九)未根据要求及时排查、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或未组织、督促、协助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的;发现实验室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十)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1000元以下)。
第六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给予实验项目负责人、实验用房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党政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视情节对相关实验室进行封停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相应损失,具体比例由所在单位确定。取消直接责任人、实验用房责任人和实验项目负责人一年内评优评奖资格,取消相关单位一年内评优资格:
(一)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经处理后一年内再次发生的;
(二)违反操作规程及相关规定购买、运输、使用或处理实验室中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特种设备及特殊设备(包括具有高速、高/低温、高压、强电、电加热、强光闪烁、振动、噪声等特点的实验设备)、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
(三)未采取必要的措施导致危险物品(包括剧毒化学品、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或遗失,或发生上述情况,责任单位未立即上报学校有关部门的;
(四)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1000元至50000元)或有人员受轻伤以下后果的;
(五)未经许可擅自启用被封实验室,或管理失误造成他人随便进出被封实验室,或得知他人私自启封被封实验室,未及时采取措施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的;
(六)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原因,致使在本人负责的实验室区域内发生安全事故的;
(七)私自改变、改造实验室内布局或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拆改从而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的;
(八)暴力抗拒政府部门、学校职能部门、本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和检查的,或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的。
第七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实验室安全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直接责任人、实验项目负责人、实验用房责任人、实验室负责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单位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和党政负责人行政处分;视情节对相关实验室进行封停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赔偿损失,具体比例由学校确定。取消直接责任人、实验用房责任人和实验项目负责人一年内评优评奖和研究生招生等资格,取消相关单位一年内评优资格:
(一)给学校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50000元以上),或有人员受重伤以上后果的;
(二)发生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实验室安全事故后,未立即组织救援、未采取处置措施、隐瞒不报,或未及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报告,或不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
(三)未经审批私自购买、使用或转让剧毒化学品、易制毒(爆)化学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同位素,擅自将危险化学品带离保管场所或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第八条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责任追究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组织专家认定并提请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生效后报相关部门和单位执行。其中:
(1)责任追究为实验室封停的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处执行;
(2)责任追究为绩效扣除的,由人事处备案,财务处从直接责任人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若直接责任人为学生,从实验项目负责人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3)责任追究为经济赔偿的由财务处执行;
(4)责任追究为行政处分的,教职工由人事处按《合肥工业大学教职工行政纪律处分规定》执行,学生由党委学生工作部按《合肥工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执行;
(5)须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程序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规定条款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