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2浏览次数:48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和《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科201432)等法令、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二级单位”是指校内各学院(中心)、直属科研单位(研究院、所、中心)。

第三条  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逐级负责制。

第二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常务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总务部、宣城校区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党委学生工作部、人事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研院、财务处、保卫处、总务部、宣城校区管委会、实验室安全管理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检查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对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认定和追究。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处。

第六条  学校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研院、财务处、总务部、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职能部门要配合做好与实验室安全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制度,制定、修改、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负责实验室安全教育、安全宣传、安全检查、安全培训;负责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安全论证,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实验室安全准入;负责全校实验室化学废弃物处置。

第八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落实经费、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职责为: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参与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和报送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

第十条  各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建立本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等),落实各实验用房的安全责任人,并督促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并落实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各实验用房安全责任人的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实验用房安全规章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账(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账等);根据实验项目的危险等级,负责对入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做好安全自查,落实隐患整改。

第十二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

(一)建立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各二级单位须加强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结合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技能。

(二)实行实验室准入制度。各二级单位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参与实验的人员进行培训考核,获得准入资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活动。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处依据《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办法》,对科研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六条  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主要包括:实验室基本信息管理、实验室分级分类管理、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准入、危险化学品管理、实验室安全检查、隐患整改、气体钢瓶管理等内容。  

第十七条  学校对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实行安全审核和报备制度。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须建立审批流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规范要求进行设计、施工。新建实验室的安全设施须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项目建成验收合格后,完成交接手续,资料归档,明确使用、维护单位和职责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  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建立从申购、运输、存储、领用、处置的全过程管控体系。

第十九条  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依照法律、法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用、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二十条  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及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指示。

(四)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二十一条  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依法依规做好实验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建立实验废弃物储存中转站,实行专人管理,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各二级单位须加强实验室排污处理装置(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不得将有害实验废弃物倒入下水道或混入生活垃圾当中。

(三)各二级单位须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送往相应的中转站。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四)各二级单位在实验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和烟尘,应根据其特性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强化通风、除尘和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五)各二级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和《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保护设施,并做好记录。对高温加热、大功率用电、强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且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各二级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种仪器设备(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锻铸、热轧、焊接、切割、金属热处理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服、工作帽及安全鞋。

(三)对于自行设计制造或改装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三条  水电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承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用电线路和开关、插座等电气元件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隐患。对使用高压电源的实验场所,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防护措施。

(二)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等。

(三)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

(四)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如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可以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经实验室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五)实验室要提倡节约用水、安全用水的理念。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漏水、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条  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切实做好安全设施的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等工作,做好相关记录,建立安全台账。

第二十五条  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二级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范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全员参与,人人有责”的原则,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安全责任人,实行消防安全责任追究制。

(三)各二级单位应当落实实验室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

(四)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消防要求,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应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五)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工作,参照《合肥工业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行。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实验室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摆放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二)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和安全通道畅通。

(三)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烹饪、用膳,任何人员不得在实验室从事与实验教学、科学研究无关的任何活动。

(四)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五)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等安全状况。

第五章 检查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负责人每周进行一次本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落实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实验室应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部门,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保障安全。           

第二十九条  加大对废弃实验室处理的审批监管力度。对搬迁或废弃的实验室,要彻底清查室内存在的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及时处理,消除各种安全隐患。在确认实验室不存在危险品后,按照规程,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对废弃实验室进行拆迁施工。

第三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须制定实验室安全应急预案。当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警,并逐级报告事故信息,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对隐瞒或歪曲事故真相者,从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事故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职能机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并上报整改情况。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四条  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的,学校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宣城校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