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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在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和定期检验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11-05点击数:

各相关单位: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压实“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主体责任,特种设备(压力容器)使用登记与定期检验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办理,我处提供业务指导(使用单位如有需要,我处可推荐有资质的服务机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一)清单内设备。附件1所列24台压力容器各单位需按清单直接办理。

(二)清单外设备。未列入清单的在用压力容器,由使用单位依据《特种设备目录》(2014版)自行判定。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监管范畴:1.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2.容积≥30L且内直径≥150mm;3.盛装气体、液化气体,或介质最高工作温度不低于其标准沸点。属于监管范畴的,须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并接受定期检验;不属于监管范畴的,仍须落实日常安全管理。

(三)新购置设备。今后新购置的压力容器类设备,须先对照《特种设备目录》判定监管属性。经判定属于特种设备的,采购时应向供应商索取完整出厂资料及安装告知文件,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依法办理使用登记,同步建立“一台一档”安全技术档案,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法定要求与法律责任

(一)法定要求。

1.使用登记:设备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向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标志置于设备显著位置。

2.定期检验:本体投用后3年内完成首次检验,此后按检验机构核定周期(一般2至3年)检验;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1次;压力表每半年检定1次;须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提出申请。

3.安全技术档案:逐台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留存出厂资料、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运行维护记录等。

(二)法律责任。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未办理使用登记、未按期申报检验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依据第八十四条,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特种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三、办理方式与费用

(一)办理方式。使用单位自行联系资质机构办理或自主完成申报手续。如有需要,可联系我处推荐具备法定资质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二)费用承担。本次及今后的办证、检验检测等费用,均由使用单位自行承担。

四、办理前必备资料

无论委托代办还是自行办理,均须备齐以下资料:

1.设备出厂资料: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产品数据表、图纸等;已遗失的,联系原制造厂家补取。

2.安装告知:由原制造(安装)单位出具,联系厂家索取电子版。

五、人员持证与培训

(一)快开门式压力容器(高压灭菌锅、热压罐等)操作人员须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项目代号R1)上岗;证书有效期4年,应于期满前3个月申请复审,逾期失效,无证不得操作。

(二)学生上岗前须由实验室负责人组织专项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六、安全技术档案与日常管理

(一)安全技术档案。凡使用特种设备压力容器的实验室,须按“一台一档”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附件3),并在每次检验、维修后及时更新。

(二)日常管理机制。严格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工作机制:实验室每日设备使用前开展安全检查,填写安全检查记录(附件2);二级单位每周组织安全排查、每月召开调度会议,分别形成周排查报告(附件4)、月调度会议纪要(附件5),指定专人负责记录整理与归档。特种设备(压力容器)安全档案模板电子版,也可在我处官网“下载中心”获取。

七、后续管理与停用处置

(一)常态化管理。首次登记检验完成后,各使用单位须按法定周期自行申报定期检验,费用自理;新购特种设备须在投用前或投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未登记不得投入使用。

(二)资料缺失处置。购置年限超十年且原始资料无法补齐的设备,建议按学校资产处置流程申请报废。

(三)停用设备管理。停用或已报废的设备须移出实验室,未移出的市场监管部门检查一律按在用设备查处。

请各单位严格遵照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逐项抓好落实。

联系人:孟老师 咨询电话:0551-62901147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

202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