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等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所涉及重大事项的审议、审定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委员会主任由校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分管保卫、人事、教务、科研、财务、总务、基建、宣城校区等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单位,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并依据其职务自然当选与更替。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处长兼任,办公室秘书组成员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的处级领导担任。
第三章主要职责
第四条学校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仪器设备管理等工作的规划、方案和评价,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整体规划及方案;
(二)审议学校实验室设置与调整;
(三)审议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政策、配置规划;
(四)审议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政策、绩效评价;
(五)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五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出席方能举行,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委员会常务副主任主持。会议议题经主任审议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会议通知。
第六条凡提交委员会各类会议的议题,应预先经过认真
调查研究,并附有详实论证材料,在会议前一周提交委员会主任批准。
第七条会议议决事项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用表决方式,赞成数超过实到会委员的一半为通过。
第八条委员会可以根据会议议题内容,邀请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实验中心)负责人列席会议,对涉及的议题内容做出陈述、解释和说明。列席会议人员可参与讨论,但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如有异议,在一周内向委员会提出复议。经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会议进行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十条 遇有紧急事项需表决时,经主任同意,可采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一条委员会会议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将会议纪要于会议结束后一周内报请委员会主任签发。如无涉密内容,面向校内公开。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应成立基层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会主任,负责本单位实验室重大事项的论证、审议、评定等工作。二级单位应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工作规则,履行本单位与学校委员会相对应的职责。
第十三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