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合工大政发〔2025〕14号)

发布日期:2025-05-0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教育部、科技部和财政部等关于高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开放共享等制度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符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用于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其中单位价值在40万元以下的属一般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40万元及以上的属大型仪器设备,也称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单位价值”的标准随国家有关规定标准调整而调整。

第三条 上述所指仪器设备,不论其购置经费性质(教学、科研、行政、各项专款等)及进入渠道(购置、调剂、自制、接受捐赠等),均属于本办法管理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对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保管使用、技术安全、开放共享、检查考核等管理办法做出规定,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报废处置等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原则,实行学校、使用单位、领用责任人三级管理机制。

第六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为学校仪器设备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对仪器设备的申购论证、使用维护、技术安全、开放共享、统计报表、监督检查和绩效考核等实行统一管理。

第七条 使用单位指占有或使用仪器设备的校内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占有或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等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使用单位应明确仪器设备的分管领导,并合理配备仪器设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履行仪器设备经常性管理职责。

第八条 领用责任人指仪器设备实际使用人或保管人,具体负责本人所使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领用责任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人员。

第三章  申购论证与审批

第九条 仪器设备申购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自制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置仪器设备的行为。仪器设备的申购主体须为校内二级单位,申购人须是学校在岗人员。

第十条 申购仪器设备应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和学科发展需要,由申购单位基于实际需求、可行性分析和经费来源等情况进行统筹规划、全面调研和充分论证后制定申购计划。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的申购须经科学论证。论证和审批工作应按照申购人申请、申购单位审核、论证、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批的规程进行。仪器设备按照价值等级不同,分别由项目组、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组织论证。单批次2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组负责,单批次20万元(含)以上、40万元以下的由二级单位负责,单批次40万元(含)以上的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包括必要性、经济性、先进性以及共享保障机制等,具有环保健康安全和其他特殊要求的仪器设备必须由申购单位落实相关措施。

第十二条 申购进口仪器设备,须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海关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等进行论证审批。

第十三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申购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保管与使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应为本单位占有或使用的仪器设备配备相应的场地、水电气和必要的环境条件,妥善保管仪器设备及其说明书、设备安全操作手册等随机技术资料,做好防潮、防尘、防冻、防高温、防腐蚀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仪器设备的正常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岗位责任制度,制定并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保管、领用、使用、维修、维护等管理制度,建立仪器设备技术档案。

第十六条 对于提供第三方计量检测服务的仪器设备,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对仪器设备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修复。

第十七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进行拆改、分解。确有工作需要,须经使用单位负责人审核,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国家及教育部等相关文件执行,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大型仪器设备出现故障,设备管理人员和领用责任人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汇报,必要时报告学校。

第十九条 对于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仪器设备,经校内调出和调入双方单位同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批准,可在校内各使用单位间进行合理调剂,并办理相关调剂手续。

第二十条 仪器设备的领用责任人因离退休、离职、调动或长期(1年以上)出国等原因,应在离岗前确认新的领用责任人,办理仪器设备移交手续。不得拒绝移交或私自处理(带走、转送、变卖等)仪器设备。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学校仪器设备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进口仪器设备在未获批准解除监管前,其使用管理等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章  技术安全

第二十三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和领用责任人是仪器设备技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仪器设备技术安全管理各项责任。

第二十四条 使用单位必须为所有存在技术安全风险的仪器设备制定具有学科特色的《技术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张贴于存放点醒目处,并定期组织使用人员进行学习。

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要为本单位的仪器设备配置用电功率和容量相匹配的线路和插座,大功率仪器设备必须配备专用插座、过载保护开关和漏电保护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等违规用电行为。

第二十六条 对于具有高温、高压、高速、强磁、强电、辐射、激光、产生大量粉尘等潜在安全隐患类型、可能导致设备故障甚至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加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防护装置、设置隔离带等安全保护隔离措施;同时要为进入实验场地的相关人员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

第二十七条 有特别要求的特种设备必须取得资质许可证,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验,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定期复审,及时在地方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建档备案手续,并做好日常使用记录。

第二十八条 对于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仪器设备,必须在实验室或楼层排气口处加装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的废气净化装置,严禁废气直排;仪器设备和各类实验场所产生的实验废液和固体废物必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处置。

第二十九条 仪器设备发生技术安全事故,使用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安全疏散,并根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三十条 如因违规使用仪器设备造成实验室技术安全事故的单位及个人,依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第六章  开放共享

第三十一条 在优先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除涉密和特殊专业仪器设备外,具有共享特质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均应按国家相关规定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由学校和二级单位实行两级管理。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开放共享系统建设、校级公共实验平台建设、实验技术队伍建设等工作。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负总责,应建立工作机制保障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并具体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中的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合理配置实验技术人员岗位,建立专业化、职业化技术服务队伍,制定岗位、培训、评价和激励政策等。各单位应明确开放共享工作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仪器设备的信息更新、开放预约、操作人员安排、使用记录和绩效考核组织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通过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系统平台,采用网上预约使用的方式,实现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管理、监督、评价的有机衔接。

第三十五条 开放共享工作依照“成本核算、有偿使用,依规收费”方式开展。收费标准由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制定,经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后明确公示。有偿服务收费纳入学校财务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校内外其它账户。开放共享的经费收入定期按学校规定的比例分配给使用单位进行统筹使用。

第三十六条 鼓励条件成熟的大型仪器设备建立培训制度和持证上机制度,面向本校师生开展培训。经培训并获得相应设备使用资格证的师生,可以预约实验自主开展分析测试工作。

第三十七条 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在为用户提供共享服务和实验分析测试数据和结论的同时,需要保护用户身份信息以及在使用仪器设备过程中形成的科学数据、技术秘密和知识产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实行年度考核制,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组织考核,主要考核日常运行、开放共享、成果效益、维护保养和用户满意度等,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工作考核结果将用于二级单位新增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审批的参考。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九条 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接受学校对相关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的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条 学校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技术安全、开放共享、设备完好率等进行考核,成绩优秀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学校将予以表彰;对严重失职者,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教学科研用软件等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