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实施细则

(合工大实验函〔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5-07浏览次数: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购置论证工作,统筹优化仪器设备资源配置,促进开放共享,提高使用效益,依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以及《合肥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大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系指购置单价在40万元(含)及以上的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以下简称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以“立足需求,分级论证,合理配置,从严控制,关注效益,避免浪费”为指导原则。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需由学校组织购置论证,其中单价10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需提前纳入学校新增资产预算。二级单位应参考本实施细则建立工作机制,对购置单价4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组织论证。

第五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牵头组织,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参会部门根据经费来源及业务相关性等原则确定。如有上级批复文件或实际签订科研项目合同规定购置设备清单时,以批复文件或合同文件作为论证依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六条  拟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为进口产品的,须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进口产品可行性论证。

第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项目中所需申购的仪器设备,按照国家及学校相关规定组织论证。

第二章 论证前准备

第八条  申购设备负责人及申购单位应在开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做好基础资料和论证答辩材料的准备工作,如实填写《合肥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见附件1),涵盖如下内容:

1. 申购设备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单价、数量、预算金额、经费来源、采购方式、功能用途、主要技术指标、选型参照的生产厂家型号(原则上不少于三家)等。

2. 申购必要性、先进性和可行性等分析,包括适用的学科范围、校内外需求分析;与二级单位发展规划以及学科建设和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适配性、系统性等,对相关学科方向和教学科研工作的支撑作用;技术性能的先进性;开放共享的可行性;预期使用效益以及费效比等情况。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需提供保有、使用情况,以及校内外开放共享情况。

3. 申购设备运行条件落实情况,包括拟安装地点、技术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申购设备附件经费及后期运行维护经费落实情况;使用环境安全保障及风险防控措施等。

第九条  申购设备负责人填报论证报告时,应确保内容规范完整、真实准确。申购单位须根据实际需求,结合现有设备、场地空间、人员队伍、经费落实等情况,对本单位申购材料审核把关,提出明确意见,并对拟购大型仪器开放共享、效益产出等做出承诺。

第十条  拟购置大型仪器设备为进口产品的,应做好前期调研分析工作,并如实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对申购设备论证报告相关信息进行初审,与设备申购单位人员详细沟通,了解实际需求及前期调研情况;调研区域内同类型设备保有量、开放共享等情况;对全校现有同类设备建设及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就安装条件、安全规范等内容进行审查。

第三章 论证会组织

第十二条  论证专家组由来自外单位的相关学科专家、设备技术专家等组成,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原则上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申购大型仪器设备为进口产品的须另外组织进口产品论证,专家组由来自外单位的技术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原则上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法律专家应为具有有效执业资格的职业律师。

第十三条  专家论证会的主要议程主要包括听取申购设备负责人汇报(PPT形式);审阅资料、质询和讨论,必要时进行现场勘查;形成论证意见等。

第十四条  同一大型仪器设备的专家论证会一般不超过两次。首次论证结果为“建议购置”“不建议购置”或“再论证”,二次论证结果为“建议购置”或“不建议购置”。

第十五条  购置论证主要从申购的必要性、系统性、先进性、适用性、可行性,以及开放共享、基础条件、预期效益、维护保养、环保安全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六条  原则上对于具有多学科共性需求的通用型设备,优先纳入校级平台建设管理或委托管理;对于学科内具备共性需求的通用型设备,优先纳入院级平台建设管理。纳入校级平台管理的大型设备,优先保障项目负责人团队的使用需求。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会应有详细会议记录,论证材料应完整保存备查。

第四章 论证报告使用

第十八条  论证报告是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立项和验收的必要资料,论证通过后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和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留存归档,论证结果作为学校及相关职能部门决策的依据。

第十九条  经论证同意采购的大型仪器设备,若具体建议中明确要求纳入校级平台或院级平台管理的拟购设备,在启动采购前,项目负责人需与相关平台就设备采购、运行管理、物理空间、人员保障等进行沟通落实,并将方案报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若具体建议中明确提出修改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需在收到论证结果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将修改后的论证报告提交至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专家组组长审核通过后,方可启动执行。

第二十条  所有拟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综合管理平台管理,在满足校内使用需求情况下,对外开放共享。单价50万元(含)的大型仪器设备原则上应纳入科技部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网络管理平台”接受考核。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于论证通过的大型仪器设备,在后续采购过程中,若实际采购经费超出计划经费的20%以上或者超过学校规定的相关采购限额时,应重新提交论证,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附件1:合肥工业大学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doc

附件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及论证意见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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