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05-12浏览次数:50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科研项目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确保科研工作的安全、有序开展,切实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对象:所有依托学校各级各类实验平台开展科研活动的科研项目,包括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内容:仪器设备使用风险;化学安全风险;生物安全风险;消防安全风险;水电安全风险;实验操作风险;其它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

第二章 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等级划分

第四条  依据科研项目涉及的危险源种类,将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等级划分为:较高安全风险、一般安全风险、较低安全风险。

1.较高安全风险科研项目:涉及剧毒化学品,剧毒药品,高毒农药等;人间传染的第一类和第二类病原微生物;锅炉,压力20MPa及以上的压力容器,起重量10T及以上的起重类特种设备;电压10 KV及以上的高电压设备,放射类设备等;实验可能造成较大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环境污染。

2.一般安全风险科研项目:涉及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一般化学品、药品及农药等;人间传染的第三类和第四类病原微生物;压力0.1MPa以上20MPa以下的压力容器,起重量0.5T以上10T以下的起重类特种设备;强电设备,功率1KW及以上的加热设备,裸露传动设备,机械加工类设备,大型仪器设备,激光设备等;一般仪器仪表类、机电类、电子类、印刷机械类、医疗器械类、体育器械类、电动工具类设备等。

3.较低安全风险科研项目:不涉及本条第12项所述危险源。

第三章 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管理职责

第五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项目安全的第一责任人,须对科研项目进行危险源甄别,制定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参与本人承担的较高安全风险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论证,安排专人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自查。

第六条  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等级的审定,参与本单位承担的较高安全风险科研项目的安全风险论证,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等级的审定,组织专家对较高安全风险科研项目进行安全风险论证,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督查。

第四章 科研项目安全风险管理实施方案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在办理科研项目立项手续时,在科研管理系统填写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申请,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安全管理处依据任务书(合同)对科研项目风险等级、实验场所是否满足项目实施的安全要求、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审定结果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在科研管理系统推送至科研院备案。

第九条 对于认定结果为实验室现有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不满足项目安全需求的较高安全风险的科研项目,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安全风险论证,填写《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论证表》。项目确因实验场所不能满足项目实施的安全要求,项目负责人须积极协调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解决,确保实验场所满足安全要求。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再次获批立项的较高安全风险科研项目,若涉及的危险源种类与本人之前立项的科研项目相同且已通过安全风险论证,无须重复论证。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在实施过程中,项目参与人员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法规制度和实验操作规范,严格落实项目风险防范措施,做好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风险防控,确保科研项目实施过程的安全。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安全自查、各二级单位安全检查、实验室安全管理处安全督查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须立即停止相关实验,待整改完毕后方可继续开展实验。对存在安全隐患而依然开展实验的科研项目,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于科研项目实施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学校依据《合肥工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评估审批表.docx附件3:合肥工业大学科研项目安全风险论证表.docx